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生效日期:2012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释义
-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一)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 (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 (三)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 (四)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 (五)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 (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 (七)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 (八)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 (九)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 (十)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 (十一)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 (十二)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 (十三)融资融券合约:是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包括融资合约和融券合约。单笔融资买入或者单笔融券卖出成交即视为合约成立。单笔融资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资买入的成交金额(含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
- (十四)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 (十五)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 (十六)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 (十七)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 (十八)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 (十九)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 (二十)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 (二十一)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 (二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 (二十三)警戒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时的状态。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
- (二十四)关注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60%时的状态。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时,本公司可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应平仓金额依据《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到期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为标准进行计算;
- (二十五)追加担保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
- (二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时,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 (二十七)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 (二十八)正常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T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账户);
- (二十九)关注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信用账户(不包括T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
- (三十)警戒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不包括T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及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 以及T日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的信用账户;
- (三十一)平仓类账户:前一交易日(设为T日)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二个交易日且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信用账户,或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 (三十二)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 (三十四)本公司:是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三十五)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三十六)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
第三章 担保物
- 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个人投资者不得提供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不得提供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并且在一个月内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 第六条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 第七条 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 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 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融券卖出证券公允价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
- 第十一条 甲方信用账户中因单笔融券合约所融入的证券在该笔合约到期日暂停交易的,该笔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上市之日,该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仍未恢复上市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
- 第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投资者该笔融券债务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第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仍未清偿的,则《融资融券合同》期限缩短至T日到期,本公司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 第十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业务受理
- 第十六条 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 在公司开立账户时间已满6个月且无不良记录;
- 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
- 近一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 第十七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 (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 (四)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 (五)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 (六) 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七) 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 (八) 本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的股东)、关联人;
- (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
- (十) 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 (十一)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
- (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 第十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按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申请资料。
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个人客户不将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客户不将未解除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过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本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未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一)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
- 第十九条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身份证;
(二)证券账户卡;
(三)融资融券测试卷;
(四)居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五)个人信用报告;
(六)工作证明;
(七)收入证明;
(八)A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
(九)非金融类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等;
(十)其他包括学历、职称和家人支持情况等。
个人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提供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资料,其它资料由投资者选择提交。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用等级评定。
-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证券账户卡;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六)办公地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最近连续3个月的固定电话费、水电煤(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如相关文件中不含股东基本信息,则需另行提供股东基本信息;
(八)投资者关于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证明,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代理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十)融资融券业务由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无市场禁入承诺书;
(十一)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卷;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该项为选择性提交材料。
-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本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
-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本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 第二十三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监控。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一)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投资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投资者无法履约的风险;
(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
(三)根据本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投资者有可疑交易的行为;
(四)投资者出具虚假申请资料;
(五)投资者未完整提交关联账户信息;
(六)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七)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所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不符;
(八)存在不符合《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情形;
(九)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并解除相关合同。
第五章 账户开立
-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本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十个交易日之内到相应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如超过十个交易日未办理的,本公司有权利取消该投资者授信额度。
-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本公司营业网点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及本公司其它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和本规则。投资者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
-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在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时,应当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填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名称和普通证券账户,关联人姓名/名称、关联关系和证券账户。本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并在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当日清算时为投资者做指定交易。信用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投资者应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本公司在投资者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后,为其进行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只有普通证券账户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方可申请为其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本公司根据符合条件投资者的申请,直接为其开通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
-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如果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到开户营业网点重新申报。
- 第三十条 本公司根据融券券源的种类,定期统计所有融券品种的限售股(包括解除和未解除)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融券黑名单”。进入“融券黑名单”的投资者,本公司不向其授予融券额度。已获得融券授信额度的投资者新进入“融券黑名单”的,本公司将启动信用等级重检流程,收回融券授信额度。
-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表》,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本公司禁止该类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本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或本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本公司报告。本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网易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网易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网易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投资者第一次登录网易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可以为投资者开通国泰君安E.T.卫士USBKey(以下简称“USBKey”),以确保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投资者填写《国泰君安E.T.卫士系列产品的申请协议》和《国泰君安E.T.卫士系列产品风险揭示书》,本公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为投资者开通USBKey。
-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通过客户端系统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通过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投资者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本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个人投资者股改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未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四)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10%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 第三十五条 在本公司激活投资者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信用账户激活的条件为:
(一)投资者的网易邮箱密码已修改;
(二)投资者的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三)投资者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本公司不受理投资者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本公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保持USBKey的安全性,牢记交易密码及USBKey密码,并对交易密码及USBKey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投资者交易密码、USBKey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资者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到本公司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章 融资业务
-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并签署《客户授信确认书》后,方可开展融资业务。
- 第四十条 投资者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每笔融资本金金额为成交金额以及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的合计。
- 第四十一条 融资利息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收,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利息,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利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以投资者当日偿还融资负债总额与当日新产生融资负债总额中的较小值为准,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融资的资金,在本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资金范围内,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本公司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融资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标的证券的折算率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公式为: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对本公司的融资负债;投资者信用账户状态为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账户的,其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对本公司的融资负债。
-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时,须偿还相应的逾期息费、罚息、利息及管理费。顺序为先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后偿还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
第七章 融券业务
-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获得本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并签署《客户授信确认书》后,方可开展融券业务,投资者所能融入的证券种类由本公司每个交易日在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进行公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融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
- 第四十九条 因融券卖出证券终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情形,本公司与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融券本金负债现金清偿金额公式为:融券数量×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第五十条 融券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每日融券费用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本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每日融券费用=融券费率×每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每日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即当日收盘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 第五十一条 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占用证券的天数计收,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证券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本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当日偿还发生金额与融券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本公司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按照标的证券折算率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公式为: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在融券期间有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投资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营业网点申报。
-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负债。
-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本公司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逾期息费,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八章 委托交易
-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为其提供网上交易、热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使用。
-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本公司指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对于超出该范围的申报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 第六十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
- 第六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本公司有权拒绝。
-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或本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本公司在下一交易日(T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T日日终清算时将投资者余券从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信用证券账户。
- 第六十三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应该使用USBKey;投资者使用热自助交易委托方式发生融资融券交易和偿还债务交易的,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到开户营业网点办理交割确认手续。
-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本公司营业场所设置的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信用账户情况,也可通过本公司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柜台在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并打印对账单。
-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以投资者信用账户每笔交易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作为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投资者的有效委托,是投资者真实意愿的体现,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电子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融资融券合同》及《客户授信确认书》约定的到期日,本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新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信用交易。
-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开户网点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交易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凡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将视同投资者本人亲自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章 交易监控
- 第七十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设定以下监控指标,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实时监控。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实施限制相关交易等措施:
(一)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1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00%;
(二) 当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30%;
(三) 当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1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5%;当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5%;
(四)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5%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5%; 当单一投资者融券规模占本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5%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4.5%;
(五)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券)规模与本公司融资(券)总额度比例达到8%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8%;
(六) 当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达到10%时,不再接受该股票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直至该指标低于10%;
(七)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
(八) 当所有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5%;
(九) 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2%;
(十) 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融资总额度,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不得超过本公司融券总额度,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总规模不得超出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
- 第七十一条 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净资本按日重新计算,并据此相应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规模和有关监控指标。
- 第七十二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本公司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状况,将合同未终止的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划分正常类、关注类、警戒类和平仓类四类,对处于不同状态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限制:
(一) 当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二) 对于关注类账户,若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
(三) 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允许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限制;
(四) 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账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其中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本公司净资本、本规则第七十条监控指标和第七十二条账户分类规定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动等因素,所引起的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担保物追加
- 第七十四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关注线设定为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60%,警戒线设定为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本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关注线和警戒线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并以公司公告为准。
- 第七十五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设为T日,不包括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本公司将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T+1日)上午9:00以前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即T+2日15:00之前追加担保物。
-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
-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应通过追加担保物,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T+2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如投资者信用账户在T+2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关注线,本公司拥有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的权利。
第十一章 强制平仓
- 第七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该事项为本公司知晓的;
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且该事项为本公司知晓的;
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足以偿还其所负债务;
6、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
7、发生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本公司主动或者依相关权利人申请终止合同的;
8、机构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情形,本公司终止合同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情形。
《融资融券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资格条件之规定的,则本公司可以解除《融资融券合同》并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本公司债务;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修改或调整合同的,如客户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到其开户营业场所向公司书面提出,合同于异议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客户有未偿债务的,公司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清偿客户对公司所负债务;
3、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情形。
(四)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融资融券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账户尚有未清偿融资或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于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第七十九条 上条各项规定之强制平仓情形两项或多项同时出现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强制平仓情形,同时,强制平仓的范围、顺序及结果均按照本公司所选择的强制平仓情形执行。
- 第八十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平仓范围以满足应平仓金额为准。应平仓金额=[(关注线-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关注线-1);其中,《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为投资者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总和;
(二)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平仓范围以满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投资者所欠本公司本金、证券、利息及费用等的总和;
(三)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及受交易规则限制(零股成交、交易费用等)所产生的超出平仓范围情形,以实际平仓金额为准,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 第八十一条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选择本公司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 第八十二条 强制平仓顺序
(一)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最有利于成交为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二)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三) 融资业务中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折算率、担保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卖券还款),并将所得资金直接划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当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卖券还款外,本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直接还款的顺序在卖券还款之前。上述折算率以本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四) 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结合投资者信用账户融资卖出证券市值大小等因素,剔除停牌证券,以折算率优先与市值优先的顺序、按照融券卖出证券折算率从高到低(当折算率相等时按照市值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强制平仓(买券还券),并将所买证券直接归还本公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八十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本公司有权将信用证券账户中的用于担保的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三)项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本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上述折算率以本公司当前生效的折算率为准,市值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五) 上述顺序仅是本公司认为可供平仓的顺序之一,本公司有权选择本公司认为最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进行平仓,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一) 对于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平仓金额不低于第八十条第(一)项计算之应平仓金额,或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或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无融券本金负债且无证券资产,则强制平仓终止。否则,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应平仓金额于当日清算后按第八十条约定重新计算;
(二) 对于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本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 本公司将于平仓完成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强制平仓结果通知》;
(四) 若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向投资者继续追索;
(五) 投资者对于本公司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强制平仓过程及结果完全认可。
- 第八十四条 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即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投资者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出现第七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本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投资者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十二章 权益处理
- 第八十五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
(一) 本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投资者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本公司不对该类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本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 本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三)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四) 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投资者对该证券买券还券。另外,投资者还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 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双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四)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或本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明确公示本公司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本公司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投资者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配售的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中,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根据本条第(三)项中公式计算,债券补偿金额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本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五) 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派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的扣收,导致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投资收益分派:
(一) 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 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一) 上市证券出现收购、私有化和退市等情形时,自相关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在计算该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二)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申请将该等证券从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三)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本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 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通过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返还”的证券划转指令,将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担保证券返还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以参与收购和私有化活动。
- 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项由投资者承担办理责任。
第十三章 债务清偿
- 第九十条 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届满时按时、足额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 第九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本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资债务,直接还款不能偿还当日发生的融资负债;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本公司融入的证券,直接还券不能偿还当日发生的融券负债。
-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直接还款时,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卖券还款时,应偿还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利息、融资本金;投资者直接还券、买券还券时,在清算时扣收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及融券费用,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管理费将转化为逾期息费,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定期于每月20日计息费,并于21日划扣。投资者应在信用资金账户中保留相应的资金,未定期扣收成功的息费,将转成逾期息费,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若遇计息日或划扣日为非交易日情形,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第九十五条 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有权直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在投资者所欠融资融券债务足额清偿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协助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执行。
- 第九十六条 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十四章 通知、送达、公告
-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若干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天数为准)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三) 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四)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本公司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本公司代表投资者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www.netease.com)申请网易电子邮箱,用于本公司向投资者的通知与送达。网易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为http://mail.gtja.163.com。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网易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应尽快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网易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投资者应严格按照《网易企业邮箱用户服务条款》等规定规范使用网易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条 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本公司将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账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上月对账单,投资者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 第一百零一条 投资者须在开户时提供准确的通知联系方式。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本公司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公司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有权适时修改、调整涉及《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文件、指标、比例等,如该修改或调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作出的,则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投资者,并即时生效。
第十五章 账户销户
- 第一百零三条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且相关债务全部清偿以后,在投资者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之前,本公司将限制其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 第一百零四条 投资者于《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本公司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 第一百零五条 投资者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清偿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的,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本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六章 附则
-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者。
-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则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知晓声明
本单位/本人已完全阅读并理解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同时,本单位/本人也已明确知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不时对业务规则作出修改、补充或者调整并予以发布。按照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修改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将在发布后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本单位/本人将自行关注业务规则的相应变化。
本单位/本人承诺,在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将严格遵守其业务规则(包括修改调整的业务规则内容),因未能遵守其业务规则而导致的后果,将全部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同时,本单位/本人已完全知晓在该业务规则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