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制度为所有VIE架构的公司、中概股回归、港股回归大开方便之门。在未来的某个时点,量变可能引起质变,国内资本市场生态将完全改变。
九号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04.09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发行CDR的基础股票,预计融资20.77亿元。按照预计募资额及新发股本占发行后股本10%计算,发行后公司估值207.70亿元。
九号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由国泰君安保荐,拟向存托人发行不超过704.09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每股票面金额为0.0001美元,作为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占CDR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基础股票与CDR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进行转换,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040.92万份CDR,最终以有关监管机构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为考虑到境外融资的便利性,九号公司进行A轮融资时搭建了VIE架构。九号公司主要产品分为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服务类机器人及其他产品系列。其中,平衡车、滑板车业务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2016年-2018年,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截至目前,公司产品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8年,公司国际化业务的营收占比在35%以上。
2016年-2018年,九号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1.53亿元、13.81亿元及42.4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91.95%。不过公司2016年-2018年连续三年净利润亏损,分别为-1.58亿元、-6.27亿元和-17.99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也为负,为-32.30亿元。
2016年-2018年,九号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7133.67万元、9133.03万元、1.23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9%、6.61%、2.90%。
延伸阅读:什么是CDR?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CDR试点意见》)。
《CDR试点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者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主要包括: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同时规定,符合《CDR试点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3月2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项主要业务规则明确,规定符合《CDR试点意见》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方面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