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的通知
2017-08-30 国泰君安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3月30日下发〔2015〕32号《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就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调整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期权市场流动性,上交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 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20张的单个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
2、 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100张的单个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0张。
3、 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进行相应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5倍。
4、 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直到达到上述持仓限额调整标准。
二、上交所于2015年4月1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按200张进行前端控制,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分别按照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和5倍进行前端控制。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