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境内外证券出借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
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这一新规受到保险机构人士普遍欢迎。一家大型保险资管投资经理表示,应该有需求,底仓个股反正也不动。另一家大型保险机构投资部负责人也表示,新政是利好,保险资管公司有需求。
考虑到保险资金开展融券业务的风险,对于交易对手——证券借入人,《通知》也做了严格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对于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通知》要求,应当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二)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四)风险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规定。
借出证券数量方面,《通知》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境内债券出借和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应当要求证券借入人提供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对担保物的资信情况、违约风险等进行审慎估值,并持续监测担保物的价值变动。